總則篇
17.如何把握對違紀黨員終止黨代會代表資格的條件和程序?
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,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?!睂Υ?,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規(guī)定》第二十三條第(二)項明確規(guī)定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(nèi)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,其代表資格終止;第二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三款分別規(guī)定,“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,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建議,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。因受黨紀處分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,在給予黨紀處分的同時一并終止。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,應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”,“終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、停止執(zhí)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職務,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決定”。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(zhí)行代表職務的,按照本章上述規(guī)定處理?!?/span>
根據(jù)以上規(guī)定,對違紀黨員終止黨代會代表資格的條件包括3種情形:第1種情形是應當給予其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的;第2種情形是應當給予其撤銷黨內(nèi)職務處分,但因給予其撤銷黨內(nèi)職務處分涉及一并撤銷其所任黨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;第3種情形是應當給予其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,但綜合考慮違紀行為、處理效果等情況,需要終止其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。
關于終止違紀黨員黨代會代表資格的辦理程序,中組部《關于對黨代會代表和黨員違規(guī)違紀違法未給予相應處理情況進行排查清理的通知》專門予以明確:一是中管干部涉嫌違紀,應當終止其全國黨代會代表資格的,中央紀委可在報請中央審批黨紀處分的同時,一并報請中央決定。若其同時還擔任地方(基層)黨代會代表的,可建議中央一并終止其地方(基層)黨代會代表資格。二是非中管干部涉嫌違紀,應當終止其全國黨代會代表資格的,若其黨紀處分須經(jīng)中央紀委呈報中央審批,中央紀委可在報請中央審批黨紀處分的同時,一并報請中央決定。三是其他非中管干部涉嫌違紀,應當終止其全國黨代會代表資格的,可按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后,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,通過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層報所在選舉單位黨委組織部門,由所在選舉單位研究提出建議,由黨委組織部門上報中央組織部,中央組織部報中央批準。地方各級黨代會和基層黨代會代表,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。